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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孟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9号���被执行人孟虎,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孟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孟虎承租的天津市北辰区泗阳道盛盈家园西小区的1号楼1门407号房屋的住房保证金4500元扣划至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户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银行账号:02×××0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