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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俊计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42号罪犯李俊计,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8日作出(2003)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俊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以(2003)鲁刑一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6月23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李俊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俊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轩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