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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江与李红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江,李红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41号原告:王建江,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李红言,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建江与被告李红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王建江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