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江与李红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江,李红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41号原告:王建江,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李红言,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建江与被告李红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王建江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