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兰运凯、王群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兰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兰运凯,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群英,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民间人格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04)雁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