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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兰运凯、王群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兰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兰运凯,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群英,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民间人格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04)雁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兰运凯、王群英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