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宽宽申请执行王银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宽宽,王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何宽宽,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银春,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何宽宽申请执行王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