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宽宽申请执行王银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宽宽,王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何宽宽,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银春,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何宽宽申请执行王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