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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申请李玲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李玲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特4号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路。法定代表人:周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庭玮,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区北京西路230号。负责人:艾建文,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庭玮,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玲俐,女,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才俊,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玲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称,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后补充签订任何合同,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加之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该仲裁活动没有仲裁协议且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荆州仲裁委员会(2016)荆仲字第6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李玲俐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与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亚亨荆州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亚亨总公司具有约束力;二、在仲裁过程中,亚亨总公司在经仲裁委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缺席审理该案,程序合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荆仲字第6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次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玲俐返还购房款550000元。二、被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次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玲俐支付违约金27500元。三、被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次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玲俐赔偿以购房款5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损失。四、驳回申请人李玲俐其他仲裁请求。2014年5月16日,李玲俐与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提交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1月19日开庭前,向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地点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指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参加仲裁庭审,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4日向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地点邮寄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李玲俐与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协议对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荆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缺席审理该案,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的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