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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罗钦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罗钦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焦岩。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钦良,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中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钦良、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6)赣031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6)赣031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中安信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