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2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强、XX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强,XX银,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季强,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XX银,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季强与XX银、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银名下有鲁P×××××号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XX银名下鲁P×××××号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