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霍全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全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全力,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全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全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5月31日05时00分许,被告人霍全力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豫A×××××小型面包车,沿汝南县王岗镇芦岗村至下湾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王岗镇小庄路段时,将前方睡在路东侧的霍某3撞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霍全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17]第4117272017000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全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霍某3无责任。另查明,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霍全力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霍全力及委托代理人霍梦君与霍某3及委托代理人霍某1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汝南分会达成协议,赔偿霍某3医疗费700元。霍某3对被告人霍全力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霍全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某3的陈述,证人霍某1、霍某2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职业证明、不在家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全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全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全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全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霍全力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全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