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景学与黄宗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景学,黄宗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宋景学,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张寨乡邵寨村。身份证号:410728197004051175被执行人黄宗轩,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镇前参木村。身份证号:410728197810102053本院在执行宋景学申请黄宗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黄宗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