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鹏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鹏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鹏涛,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刘鹏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黑06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刘鹏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鹏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自2012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刘鹏涛与邹某某(已判刑)共谋收购原油。二人组织王某、韩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在大庆市大同区立志糠醛厂院外收购原油。刘鹏涛负责联系收油,韩某某在收油点收购原油、过秤、结油款。当囤积一定数量的袋装原油后,李某某驾驶吉J1XX**蓝色货车,将原油运至立志村一村民家院外囤积,再用大货车运到辽宁省北镇市销赃。2012年12月25日凌晨,采油七厂油田保卫人员在该收油点将正在倒运原油的韩某某、李某某抓获,刘鹏涛、铲车司机、四名装卸工人逃离现场,现场起获原油共计8.27吨,纯油重8.0219吨,价值39267.1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原油已返还采油七厂。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鹏涛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证实2012年12月25日6时许,采油七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报案:称在大庆市大同区立志糠醛厂院内将非法收购、装运原油的韩某某、王某、李某某、公某某抓获。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韩某某、王某、李某某、公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现场起获原油约8吨,扣押车辆四辆。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鹏涛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2.《原油含水分析报告》《回收原油证明》《价格证明》《原油价格计算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现场共起获原油8.27吨,原油含水3%,2016年10月份原油核准价格不含税为4895元/吨,涉案原油价值39267.19元,现已被采油七厂回收。原油价值已通知被告人。3.《涉案车辆信息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吉J1XX**蓝色解放货车上扣押袋装原油5.12吨,现场地面未装车的原油3.15吨。扣押吉J1XX**蓝色解放货车一辆、黄色装载机一辆、银灰宝来轿车一辆、铁灰色捷达轿车一辆。涉案车辆牌照号为吉J1XX**蓝色解放货车未查到该车的大架子号及发动机号,公安网上吉J1XX**车辆与扣押的解放货车信息不符。前悬挂黑LZ20**、后悬挂黑AG59**牌照的深灰色捷达轿车,经公安网上查询黑LZ20**牌照的车为红色捷达轿车,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辆与黑AG59**信息不符。黑EDX6**银灰色宝来轿车与实际信息不符。黄色装载机无牌照,未查到车辆信息。4.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照片、原油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涉案车辆及原油情况。刘鹏涛对收购原油的现场进行了辨认;刘鹏涛对邹某某、王某、李某某、韩某某、公某某进行了辨认;王某对原油称重过程、装运原油的车辆进行了指认,对刘鹏涛进行了辨认;李某某、韩某某、邹某某对装运原油的吉J1XX**、无牌照黄色装载机、装运原油的现场、原油称重过程进行了辨认、指认;公某某对销赃原油时驾驶的前悬挂黑LZ2X**、后悬挂黑AG5X**牌照的深灰色捷达轿车、销赃原油的现场、原油称重过程进行了辨认、指认,对刘鹏涛进行了辨认;韩某某对刘鹏涛进行了辨认。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证实刘鹏涛的身份情况以及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邹某某、王某、李某某、公某某、韩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6.证人邹某某、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至12月25日邹某某、刘鹏涛、“冯四”合伙在大庆市大同区立志糠醛厂院外收购原油,刘鹏涛在现场负责联系收油,后用大货车将原油装运销赃到辽宁省北镇市。2012年12月25日6时许采油七厂油田保卫队工作人员在收油点将王某、韩某某、李某某及到油点销售原油的公某某抓获。现场收缴原油8.27吨,价值39267.19元。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邹某某是组织者,负责给所有的人开工钱,提供拉运原油的车辆,有时还给送原油的人溜道。刘鹏涛和邹某某在一起。8.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其驾驶前牌照黑LZ20**后牌照黑AG59**的灰色捷达轿车,到大同区立志村糠醛厂院外将原油销售给韩某某。韩某某结的油款,收油点还有王某。9.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开始韩某某受邹某某雇用,在大同区立志糠醛厂院外、立志村李某某家后边收购原油。邹某某和刘鹏涛合伙收购原油。案发当天公某某驾驶灰色捷达轿车来送油。当时刘鹏涛驾驶索纳塔轿车在火车道西的湖边路上溜道。10.证人刘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3时30分,接到群众举报,在大同区立志村有人正在装运原油。其二人同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到现场后,发现立志糠醛厂院外有人正在使用铲车向一辆蓝色货车上装袋装原油。油田保卫人员抓获公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王某,现场有一台溜道的伊兰特轿车跑了。现场扣押蓝色解放货车上装有原油5吨,地上有原油3吨,扣押一辆帕拉丁吉普车,一辆面包车、一辆捷达轿车、一辆铲车、一辆宝来轿车。11.被告人刘鹏涛的供述,证实从2012年10月中旬开始,其和邹某某合伙收购原油。邹某某是老板,其在现场负责收购原油,收油和雇人的钱是邹某某出的。收油现场在立志糠醛厂院外。2012年12月24日其同王某、韩某某在糠醛厂对面的房子里,天要黑的时候,公某某要来送油,其驾驶黑色伊兰特轿车出去在立志村十字路口处溜道,见没有什么情况其通知韩某某去收油点收油。当日23时许其对讲机里有人喊出事了,其跑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鹏涛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原油价值39267.1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惩处。刘鹏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鹏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扣押车辆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鹏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刘鹏涛的上诉理由:一审量刑过重,与同案犯判决相差过大;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其自首情节;对涉案原油价格的认定与当时价格不符。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自2012年12月初开始,上诉人刘鹏涛与邹某某(已判刑)共谋并组织王某、韩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在大庆市大同区立志糠醛厂院外收购原油,同年12月25日在倒运原油时被采油七厂油田保卫人员将韩某某、王某、李某某、公某某抓获并收缴原油8.27吨(纯油重8.0219吨),价值39267.19元,刘鹏涛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11月14日自首,且因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车辆不属于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本人财物,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原油含水分析报告》《回收原油证明》《价格证明》《原油价格计算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涉案车辆信息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照片、原油照片、指认照片,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刘鹏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鹏涛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窝藏、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刘鹏涛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其自首情节,对其量刑过重,与同案犯判决相差过大的上诉理由,经查,刘鹏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鹏涛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其量刑时考虑了以上情节,量刑适当。关于刘鹏涛提出涉案原油价格认定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时的原油价格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2012年12月11日第七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的12月份原油不含税价格为4895元/吨,该价格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原油价格相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晶审 判 员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云丰书 记 员 李维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