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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靳相法与韦县孔、韦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相法,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韦鹏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民初909号原告:靳相法,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乡桥工段材料科工人,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县孔(又名韦鹏飞),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韦红燕,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韦燕鸽,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韦鹏翔,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靳相法诉被告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韦鹏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相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兆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韦鹏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相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现益民路)20号院13号楼2单元5层10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父亲韦泽普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父亲将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现益民路)工务段集资家属楼东楼南单元5楼南户以8万元卖给原告,原告支付房款后,韦泽普将房屋一切手续给了原告,原告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2011年韦泽普及妻子相继去世,需要其子女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提起诉讼。被告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韦鹏祥庭后向本院陈述,对原告所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求,但兄弟姐妹居住各地,来往安阳不方便,故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韦泽普、常存花户籍注销证明、原告与韦泽普签订的购房协议、韦泽普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安阳市按房改办法出售公有住房分户计算表、安阳市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申请表、缴费单据及证人王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已经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四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原告靳相法与被告的父亲韦泽普系安阳工务段同事,1996年6月韦泽普购买郑州铁路分局新乡建筑段出售的房改房一套,房屋地址是文峰区安汤路13号楼2单元5层10号。1998年12月24日,韦泽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2006年2月20日,原告靳相法与韦泽普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韦泽普将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20号院(原安汤路)工务段集资家属楼东楼南单元5楼南户以8万元卖给靳相法,乙方(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所有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原告当日支付了房款,韦泽普将房屋产权证、购房分户计算表等手续给了原告,原告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5月18日原告补交了房改房的差价7367元。另查明,2007年3月2日韦泽普去世,2011年12月7日韦泽普妻子常存花去世。2014年9月10日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稻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韦泽普夫妻去世,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韦鹏飞(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韦鹏祥,韦泽普父母早已去世。本院认为,原告与韦泽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将购房款支付韦泽普,履行了义务,韦泽普交付房屋后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韦泽普夫妇去世,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义务,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证据充足,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韦鹏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20号院13号楼2单元5层10号房屋产权归原告靳相法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韦县孔、韦红燕、韦燕鸽、韦鹏祥协助原告靳相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靳相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婷芳审 判 员  殷存霞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