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丽、浙江钧泰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丽,浙江钧泰科技有限公司,吕忠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770号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花园北路197号、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72321963法定代表人:陈东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夷平,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彬(实习),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丽,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浙江钧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A-02地块9幢标准厂房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57971H法定代表人:吕忠惠。被告:吕忠惠,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丽、浙江钧泰科技有限公司、吕忠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克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