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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乙、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51号申请人:张某甲。被申请人:张某乙。被申请人: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乙、冯某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或者其它动产、不动产予以财产保全,并以担保人任拥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冯某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或者其它动产、不动产。二、查封担保人任拥军鄂f×××××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心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