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亚仁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仁,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764号原告:张亚仁,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王富,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张亚仁与被告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亚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亚仁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张亚仁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