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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牛俊涛、王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俊涛,王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俊涛,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牛俊涛因与被上诉人王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俊涛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俊涛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俊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牛俊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信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