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牛俊涛、王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俊涛,王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俊涛,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牛俊涛因与被上诉人王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俊涛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俊涛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俊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牛俊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信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