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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慧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2民特25号申请人:黄慧,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长青,男,湖南省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慧称:被申请人文云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事实和理由:文云是申请人黄慧丈夫,自2011年2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后,文云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村委会和镇里有关部门多次寻找,并发出寻人广告,仍没有音讯,至今文云失踪已有五年之久。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文云,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县××桥镇××村××组,系申请人黄慧的丈夫。申请人黄慧申请宣告文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文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文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文云自2011年2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黄慧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文云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文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