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金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金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晚11时50分许,被告人方金华饮酒后驾驶闽A×××××号雅阁牌轿车,沿平潭县康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花草布艺店”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停靠在路边的闽A×××××号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接警后,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勘验,并将方金华带至平潭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方金华血样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267.6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金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金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金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金华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金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对方金华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方金华与闽A×××××的车主王某达成协议,由方金华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证人王某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7]醇鉴字第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岚公交认字[35100102017]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华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金华虽未自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金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我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