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三荣与李潇宇、夏尚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荣,李潇宇,夏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骆桂峰,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865号原告:刘三荣,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琦,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潇宇,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夏尚,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被告:骆桂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法定代表人:周家虎,总经理。被告:双鸭山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水木清华小区4号楼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冯建全,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环城北路246号。负责人:程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三荣诉被告李潇宇、夏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骆桂峰、安徽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南兄弟物流公司)、双鸭山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天顺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镇江市S38高速公路163KM+900M处,由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原告刘三荣乘坐的粤B×××××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除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外,其余被告均不在长沙市雨花区,但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并非本案直接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刘三荣为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承保车辆的车上人员,故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不是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是被告骆桂峰、登记车主是被告阜南兄弟物流公司,住所地均在安徽省阜南县,且该车承保公司为被告人寿财险阜南支公司。被告人寿财险阜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苏省镇江市S38高速公路163KM+900M处,由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进行事故责任处理。本案被告除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外,均不在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三荣为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承保车辆的车上人员,其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处理。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是被告骆桂峰、登记车主是被告阜南兄弟物流公司,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公司为被告人寿财险阜南支公司,上述三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阜南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曾 金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