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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与南京市栖霞货物运输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南京市栖霞货物运输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12号原告: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戴晓超,该服务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栖霞货物运输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街道亭子桥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9451G(1/1)。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该单位职工。原告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与被告赵凯、南京市栖霞货物运输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凯起诉,又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货物运输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告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市经开区便民生活服务街负担。审 判 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