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树臣与青岛永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臣,青岛永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597号原告:李树臣,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永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法定代表人:孙永福,经理。原告李树臣与被告青岛永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并无此被告,无法进行送达,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树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学成审 判 员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