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建辉、杨德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辉,杨德群,邹敬勇,宋根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建辉,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德群,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邹敬勇,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宋根佳,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建辉与被执行人杨德群、邹敬勇、宋根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德群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