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大田、刘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田,刘桂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张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大田、刘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大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