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西安东方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西安东方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黎孟龙、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93。法定代表人王汉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钢,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方大酒店总办主任,住西安市。本院在执行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西安东方大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路易威登马利蒂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一、西安东方大酒店一次性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损失(含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案件执行费33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名下开户行,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扣划人民币29132.5元,其中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违约金1361.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执行费331元。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书面申请称,其已受偿全部执行案款,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