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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双艳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赵家冲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407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潘双艳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赵家冲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文字因文印错误,应予补正。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赵家冲组负责人的姓名“赵杰”更改为“郑杰”。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