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秦爱菊与方海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菊,方海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92号原告:秦爱菊,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决和(系秦爱菊丈夫),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方海春,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秦爱菊与被告方海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秦爱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爱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爱菊负担。审判员 汪 时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