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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秦爱菊与方海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菊,方海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92号原告:秦爱菊,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决和(系秦爱菊丈夫),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方海春,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秦爱菊与被告方海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秦爱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爱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爱菊负担。审判员 汪 时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