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史磊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磊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磊磊,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大学文化,无业,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抓获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2016年1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7月9日执���。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磊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代理检察员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以刷单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三人损失共计15319.1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联系马某,其以刷单为由,让被害人马某注册了“京东白条”,并骗取了马某京东白条的密码。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史磊磊用被害人马某的京东白条购买了一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7088元,需分期还款8789.12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史磊磊在深圳从快递员王某处取走手机后将手机出售,并将被害人马某的QQ删除。2、2016年6月底,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联系被害人张某,并以套现赚取差价为由,骗被害人张某用工银E校园分期购买一部价值5530元的苹果6PLUS手机,被告人史磊磊收到商品后将手机出售,并将被害人张某的QQ删除。3、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联系被害人叶某,并以刷单为由,让被害人叶某在“分期乐”商城购买了两张500元的携程卡。叶某将卡号和密码告诉史磊磊后,史磊磊将其转卖掉,并将被害人叶某的QQ删除。2016年11月20日,史磊磊被抓获。后其家属退还了被害人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史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磊磊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以刷单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三人损失共计15319.1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联系马某,其以刷单为由,让被害人马某注册了“京东白条”,并骗取了马某京东白条的密码。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史磊磊用被害人马某的京东白条购买了一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7088元,需分期还款8789.12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史磊磊在深圳从快递员王某处取走手机后将手机出售,并将被害人马某的QQ删除。2、2016年6月底,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联系被害人张某,并以套现赚取差价为由,骗被害人张某用工银E校园分期购买一部价值5530元的苹果6PLUS手机,被告人史磊磊收到商品后将手机出售,并将被害人张某的QQ删除。3、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史磊磊通过QQ12×××46联系被害人叶某,并以刷单为由,让被害人叶某在“分期乐”商城购买了两张500元的携程卡。叶某将卡号和密码告诉史磊磊后,史磊磊将其转卖掉,并将被害人叶某的QQ删除。2016年11月20日,史磊磊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抓获。后其家属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史磊磊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磊磊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张某、叶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史磊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5319.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史磊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史磊磊亲属退还了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史磊磊已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磊磊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 莉代理审判员 李路路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