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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熊建军诉母新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军,母新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凯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母新容,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7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以(2017)粤0307执9040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9036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证,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招商银行【账号为(美元)】、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美元)】、平安银行(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开立的存款账户;2、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上海建工595股、江南高纤1400股、南宁百货1200股、太平洋4000股、达实智能900股、华英农业200股、华侨城A400股、兴蓉环境4100股、中核钛白200股);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2**号车辆。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将执行款付至招商银行账号,并请求本院依法扣划。据查,本院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6720.6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为12420.63元)。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予以解除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母新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招商银行【账号为(美元)、】、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美元)】、平安银行(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母新容持有的证券(上海建工595股、江南高纤1400股、南宁百货1200股、太平洋4000股、达实智能900股、华英农业200股、华侨城A400股、兴蓉环境4100股、中核钛白200股)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母新容名下粤B2BC**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