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司宝林与孔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宝林,孔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司宝林,男性,汉族,1968年05月18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孔博,男性,汉族,1981年08月28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司宝林与孔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