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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司宝林与孔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宝林,孔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司宝林,男性,汉族,1968年05月18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孔博,男性,汉族,1981年08月28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司宝林与孔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