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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郭建国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银行,郭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财保27号申请人:杨银行,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被申请人:郭建国,男,1976年1月10日生,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申请人杨银行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郭建国所有的陕AG5F**号别克君威牌小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为杨银行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建国所有的陕AG5F**号别克君威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