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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与鞠金标、丁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鞠金标,丁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6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鞠金标,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丁永明,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与鞠金标、丁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鞠金标、丁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44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鞠金标、丁永明钱款人民币26,696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门面房6,000元/2间、每月过渡房3,600元/2间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支付房屋使用费直至实际返还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陈行公路XXX号西大门西面二间门面房和后面二间临时过渡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