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冯焕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宏伟路储蓄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焕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宏伟路储蓄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335号原告:冯焕丽,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哈药集团制药六厂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33号。负责人宋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科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科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宏伟路储蓄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28-28号。负责人高建伟,职务所长。原告冯焕丽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宏伟路储蓄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冯焕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焕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冯焕丽已预交13170元,按照冯焕丽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冯焕丽13120元),由冯焕丽负担。审 判 长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人民陪审员 孟识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