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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小丽、吴冬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丽,吴冬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丽,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吴冬喜,男,1985年12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川142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冬喜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炫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