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治田与张增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治田,张增平,张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治田,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增平,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被执行人张克平,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本院在执行贾治田与张增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增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克平所有的财产予以扣留、提取、划拨、冻结、查封、解除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