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小羊与赵云飞、姜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羊,赵云飞,姜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陶小羊。被执行人:赵云飞。被执行人:姜琪美。本院在执行陶小羊与赵云飞、姜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云飞、姜琪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云飞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