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银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8行初13号起诉人马银星,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退休职工。2017年3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银星的起诉状,诉称:根据职工审批登记表记载,马银星的工龄从1979年7月起计算,参加集体时间为1994年10月,但是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却以1984年11月作为马银星参加工作的时间。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将起诉人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4年11月的行政行为,依法确认原告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经审查,本院认为,工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银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张 玮审判员 卢春玲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棠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