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常胜,石婷婷,刘明磊,张福红,郭峰,乔红霞,李志耀,郝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人田新亭,该公司清收大队长。被执行人张常胜,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石婷婷,198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37082819881021292X,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明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福红,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郭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乔红霞,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志耀,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郝梅香,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常胜、石婷婷、刘明磊、张福红、郭峰、乔红霞、李志耀、郝梅香、金乡县百傲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8民初74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