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世平与杨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平,杨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95号申请人:赵世平,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杨伟杰,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赵世平与被执行人杨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59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5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