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震、曾令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震,曾令侠,崔德兴,满秀娟,张淑艳,李栋林,刘占南,张兰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655号原告: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伟,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法律顾问。被告:岳震,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曾令侠,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崔德兴,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满秀娟,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淑艳,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栋林,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后梨树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艳,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南,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兰明,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岳震、曾令侠、崔德兴、满秀娟、张淑艳、李栋林、刘占南、张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伟、刘明哲被告岳震、崔德兴、张淑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被告李栋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艳、张桂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令侠、满秀娟、刘占南、张兰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八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380393.32元,利息及违约金;2.八被告互负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岳震(共同借款人曾令侠)在我单位借款140万元整,约定利息为9.8‰,由被告张淑艳、李栋林、刘占南、张兰明、崔德兴、满秀娟提供担保。自2017年1月11日起岳震、曾令侠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偿还贷款本息,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淑艳、李栋林、崔德兴、满秀娟、刘占南、张兰明也未能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故诉到法院予以裁决。岳震辩称,对借款无异议,准备积极还款。曾令侠未出庭,无答辩发言。崔德兴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筹钱还款。满秀娟未出庭,无答辩发言。张淑艳辩称,当时让签字就签了,不知道签的是担保合同。与岳震等都不熟悉。李栋林辩称,当时让签字就签了,不知道签的是担保合同。与岳震等都不熟悉。刘占南未出庭,无答辩发言。张兰明未出庭,无答辩发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岳震、曾令侠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2日被告岳震(共同借款人曾令侠)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4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1.76%,由被告张淑艳、崔德兴、刘占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份额。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如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的结息日计收复利,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同日原告与担保人张淑艳、崔德兴、刘占南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并由张淑艳丈夫李栋林、崔德兴妻子满秀娟、刘占南丈夫张兰明签署同意以共有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财产共有人声明。本院认为,岳震、曾令侠自原告处贷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岳震、曾令侠未偿还贷款,保证人张淑艳、崔德兴、刘占南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李栋林、满秀娟、张兰明非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只是签署的同意保证人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而本人非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为此其只能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震、曾令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偿还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80393.32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7万元;二、被告岳震、曾令侠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张淑艳、崔德兴、刘占南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李栋林、满秀娟、张兰明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岳震、曾令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璐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