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保林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保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61号罪犯陈保林,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邯山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保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关于撤回罪犯陈保林呈报减刑的函,认为罪犯陈保林在呈报减刑后,发现该犯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决定撤回罪犯陈保林减刑材料,推迟呈报。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撤回减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邯郸监狱撤回对罪犯陈保林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