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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字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29启东市大晶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罡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大晶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罡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529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大晶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祥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罡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镇东大公路5388弄5号405室。法定代表人黄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大晶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罡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上海罡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双立柱黄油加注机一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大晶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启东市大晶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