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扈仕永、李荣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仕永,李荣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959号之一申请人:扈仕永,男,汉族。被申请人:李荣华,男,汉族。原告扈仕永诉被告李荣华、李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扈仕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工资250000元。申请人扈仕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扈仕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收入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