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振言与闫保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言,闫保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025民初1400号原告:张振言,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晓磊、胡艺霞,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保安,男,汉族,1952年11月6日出生,住襄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与望田路交叉口**号。委托代理人:杨会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张振言诉被告闫保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素娟、王晓莉、付子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振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二、原告张振言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闫保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付子亮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