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桥新燃气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桥新燃气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桥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村鱼岭仔,组织机构代码475944694。法定代表人:谭建华。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190502078。法定代表人:黄纪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桥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一、解除对权属于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村鱼岭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花国用[1994]字第11016867号,地号:041803034)的查封。二、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村鱼岭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花国用[1994]字第11016867号,地号:041803034)变更登记至广州市桥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三、广州市桥新燃气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金园园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