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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丰海与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丰海,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高丰海,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孙集乡高家村。被执行人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路南侧。申请执行人高丰海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执行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及证券机构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