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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1036号原告:王玉国,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文刚,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原告王玉国与被告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永红、路玉国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刚偿还原告王玉国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文刚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文刚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王玉国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王玉国出具借据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文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文刚向王玉国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从王玉国处借款10000元整。至今文刚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玉国向被告文刚提供借款是事实,被告文刚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王玉国要求被告文刚支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文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了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文刚返还原告王玉国借款一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文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文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娟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