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招扬与孙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招扬,孙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3842号原告黄招扬,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侯文娟,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华,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招扬与被告孙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招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新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招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新华立即偿还黄招扬借款18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孙新华向黄招扬借款18万元,孙新华出具借条一份交黄招扬收执,未约定利息,但嗣后却分文未付。孙新华未作答辩。黄招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孙新华未到庭,无法当庭质证,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黄招扬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结合黄招扬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孙新华向黄招扬借款18万元,并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借据》一份交由黄招扬收执,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嗣后孙新华分文未付,黄招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黄招扬与孙新华的借贷关系清楚,孙新华向黄招扬借款18万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可。该份《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黄招扬可随时要求孙新华偿还,借款后孙新华分文未付,对黄招扬主张孙新华偿还借款18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借据》未约定利息,诉争借款应认定为无息借贷。现黄招扬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合理合法,但不宜超过年利率6%。孙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招扬1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孙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