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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陶勇、温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勇,温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陶勇,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五监狱。被执行人:温海忠,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勇与被执行人温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海忠尚欠申请执行人陶勇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海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