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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与浦江县乐伊家纺织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浦江县乐伊家纺织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529号原告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上叶路1号。法定代表人舒仕娟,执行董事。被告浦江县乐伊家纺织品厂,住所地浦江县东山路333号东幢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乐伊家纺织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浦江县乐伊家纺织品厂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浦江县乐伊家纺织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梭印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潘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