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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海涛与张圣坤、任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涛,张圣坤,任杨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初1788号原告:林海涛,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杰,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圣坤,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任杨欢,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林海涛与被告张圣坤、任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杰、被告张圣坤、任杨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在太平村办木板厂,因厂子发展需要资金,让原告及妻子任翠从信用社贷款200000元给借被告使用,二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20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月息1分,当时承诺2016年8月10日前还清,但借款逾期后,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圣坤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任杨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借款是由被告张圣坤使用的,被告任杨欢只是在借条上签名但并未使用借款,因此被告任杨欢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林海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林海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圣坤、任杨欢向原告林海涛借款200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即年利率12%,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二被告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杨欢辩称其只是在借条上签名但并未使用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圣坤、任杨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张圣坤、任杨欢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圣坤、任杨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